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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采写该注意啥?

2016-05-11 11:43:13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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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一般是指站在法制的角度去报道新闻。这里的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而其中的“法”,不仅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各地立法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还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发布的自律规则等。法制新闻工作者,肩负着法制新闻宣传报道的重任,法制新闻报道和民主法制建设之间、舆论监督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

做懂法的报道者

由于法制新闻报道属于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报道,报道内容均涉法,而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因此,采写法制新闻,要比采写其他类型报道要求更多,至少在报道时,立场要公正,不能带有偏见。因此,在用词方面,也需做到准确、严谨、简明、庄重。除此之外,还要做到易读易懂,有趣味。

当然,在所有的要求中,“准确”是第一位的。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制新闻既然是一种新闻,在报道时须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新闻价值规律、新闻事业发展规律、新闻宣传规律,真实、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这是起码的要求,这一点与其他类型新闻别无二致。但法制新闻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必有其特色。采写这类新闻,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作为报道者要懂法。如前所述,从法律体系角度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都属于法的范畴。采写这类新闻,不一定所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吃透,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规章越来越多,需要不断学习才知其意。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却是应当具备的。

比如,最常见的一种错误,是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混淆,有很多人经常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随便简称。在公司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均是法定代表人,它是一个自然人,是公司所有事项的最终责任人;而法人,则是一个拟人化的称呼,指的是一种组织,如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是将“侦查”和“侦察”不分。其实这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为法律用语,后者为军事用语。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能称为“侦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把可能涉案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称之为“犯人”,这是法制的进步。但记者在采写这类报道时,经常有人分不清两者的区别,把“犯罪嫌疑人”简称为“犯人”。

在刑事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这两者虽然不同,但并不是说后者就不是死刑。“死缓”也是死刑,只是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期执行,它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措施。有的记者在采写稿件时,对法院的这种表述,认识不清,易将死缓理解成一种新的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