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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对他人作品的“戏仿”,是合理使用 在微信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恶搞短片,表现形式通常是截取一些知名影视片段加以剪辑、配音后恶搞。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这在广义上属于“戏仿”的一种形式,即模仿者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 这种说法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戏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袁博作者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