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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载获记者授权仍无效?听专家谈媒体与记者权利

2016-07-21 16:54:39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作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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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所供职的报社写稿件,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作为记者到底有哪些权利,而记者所供职的媒体又有哪些权利,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媒体和记者该怎样维权?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独家采访,他深入浅出地解开了记者心中的疑问。

报社与记者签订授权合同 ——维权时很关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不是记者创作的消息、通讯、评论等都属于职务作品,针对职务作品记者除了拥有署名权外,还拥有哪些权利?如果某记者自己进行选题策划,使用的也是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利用自己的电脑、相机以及大量的业余时间等,但所创作的内容是该记者负责报道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报道是否依然属于职务作品呢?

熊琦向记者解释,在记者创作作品及其与报社的关系上,除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法定权利分配规则之外,还要重视记者与报社之间的合同约定。关于上述问题,首先要看记者创作的对象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仅仅是传达一般时间、地点、事件的消息,则不具备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无所谓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如果记者与报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记者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其中第一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这意味着记者完成报社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但报社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且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需要提供特殊物质条件,需要复杂分工和多人合作才能完成的作品,记者的创作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入职时和报社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有关于作品归属的详细约定,因此一般需要先考虑合同的约定。

应对网络转载报社需转变思想 ——合作与维权都该有

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媒体的内容被大量进行免费转载,传统媒体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与本单位在职记者签订怎样的合同对维权才更有利,当报社与记者签订授权合同后,要想对本单位记者所创作的作品进行维权,具体该做哪些工作?对此,熊琦认为,记者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因此自己仍然是著作权人,当然可以独立维权。但由于个人精力和能力有限,非法转载所侵害的更多的是报社利益,因此一般报社会代为维权。记者与报社签订的雇用合同中,往往都包含了记者关于作品授权的条款,因此在实践中无需重复授权。

对于如何有效维权的问题,熊琦认为,报社应该由被动转向主动,即积极与主流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达成著作权许可协议,打包许可报社的所有作品,这样既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又能避免疲于应付网络侵权。而真正实现网络转载市场的规范,还需要依赖高效的司法审判和严格的行政执法。

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应经报社许可 ——记者私自授权无效

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很多报社除了纸质版外,还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也设立了电子报,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其他网站可以转载该报社电子报中的内容?据熊琦分析,网络转载在我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果是本报社自己的网站使用,可以直接在报社与记者的合同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约定,报社即可自己选择何时以何种方式将自己报社记者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但如果报社网站转载非本报记者或作者的作品,那必须获得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方能转载。

近两年,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微信公众号开始火爆,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是以转载为主,由于微信公众号规定每天只能推送几条文章,那么如果本单位微信公众号没有推送该单位记者的文章,而其他公众号觉得该记者文章很值得推送,在征得记者同意的情况下,该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推送该文章呢?对此,熊琦告诉记者,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两年内是不行的,因为报社在此期间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其他微信公众号需要同时获得报社和记者的同意方能转载。

相关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记者 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