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对节目主创的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8月9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对文娱领域管理越来越严。2021年8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9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也指出,要“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此次,广电总局又出台新规,提出道德品行等应纳入节目主创选用标准,将从源头上提高演艺娱乐行业从业者的道德素质。 必须正视的是,个别明星艺人的高收入与道德低下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一些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绯闻;还有一些名人涉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偷逃纳税等等。殊不知,正是这些明星的“劣迹”,败坏着公众和社会的道德风尚。 净化演艺生态完全寄望于明星自律,显然是不够的。除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之外,有关部门应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基于此,2021年3月,《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写进了“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这次新规将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等,更是人心所向。 可见,选用节目主创必须“德为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演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定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让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明星绝不能成为站在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对于演艺圈,司法机关也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汪昌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