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www.fjnet.cn 2009-09-18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答本报记者问

  记者: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您提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坚持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并强调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那么,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指的是什么?如何增强理论认同?

  王胜俊: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首先要增强理论认同,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司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运行。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一度受到严重破坏,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司法的人民性不断得到彰显。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法院的人民性,是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法院的人民性,是反对和抵御一切错误思想的理论法宝。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对我实施“西化”、“分化”,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从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在研讨班上提出法官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并将之作为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感情认同的重要内容。对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王胜俊: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实现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可能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自觉行动。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高高在上的旧衙门习气,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才能为人民司法事业奠定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因此,要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以为民、利民、便民为方向,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要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必须“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样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法官因此而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法官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

  在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感情认同方面,除了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外,还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学会换位思考,在执法办案中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并积极扩大司法民主,努力构建科学、畅通、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条件。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最大限度地把适用法律条文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争取让涉诉当事人心情舒畅地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多从自身找差距、找原因,及时回应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

  记者:您一直强调:“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实践认同?

  王胜俊:坚持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法院队伍素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

  一是要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人民性,坚持严格、高效、文明、能动、廉洁司法。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权利,实现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时,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敢于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下手,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要在队伍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教育法官养成“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注重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并不断提高法院队伍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

  三是要在体制机制建设实践中实现人民性,继续完善司法便民机制、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等。加强审判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司法便利。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初始阶段。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源头治理机制、诉访分离机制、上访终结机制。要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公共资源,继续推进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记者:您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除增强“三个认同”外,还必须正确处理“五个关系”。这“五个关系”的具体内容应当如何理解呢?

  王胜俊:坚持人民性,既是法院工作的世界观,也是方法论。要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应当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严格执法是为民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严格执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过程。离开严格执法去为民,不可能真正做到为民。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将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为民的最终目标,才能够把严格执法的每一个环节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公平正义是实现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相统一的价值基础。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都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基础,努力实现服从宪法法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是通过无数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表现出来的。离开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也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要以个案公正为基础,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要以利益衡量为手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利益平衡为目标,寻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

  三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裁判是检验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依法化解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司法实践表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只有依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丢弃了专业化,我们就可能步入法律虚无主义;失去了大众化,我们就可能远离人民群众。只有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坚决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五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要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丰富法院工作的人民性。要坚持继承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并由群众评判等司法传统,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方式,不断实现司法改革力度与社会接受程度的统一。(李玉梅)

  (责编: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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