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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公认”原则辨
m.folksfolks.com 2009-10-14 09:45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何谓“群众”——“群众公认”中如何做到“群众”原则

群众公认原则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选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人民群众拥护的干部也就是群众公认的干部,肯定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干部。因此,把好群众公认关能引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政绩观。我们知道,政绩有真假之分、大小之分,真正的政绩是与群众需要和利益相一致的政绩,是没有水分和后遗症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同时,能让领导满意的政绩未必是真正的政绩,只有老百姓真正拥护、赞成、满意的政绩才能算政绩。因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服务的对象,更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综合业绩的评价者。因此,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把对干部的评价权、选择权交给群众,使选拔上来的干部能得到群众的满意和拥护。

实际上,我们在很多时候模糊了“群众”的概念和主体,一些人为了“乌纱帽”时而号称“我是群众中的一员”,为了逃避和推脱责任时而指之为“不明真相的群众”。这种对“群众”概念的“灵活运用”和主客体之间的“交替变换”,反映出一些干部轻视群众的心态。而在干部选任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却经常以“群众”身份作出重要“指示”和关键性评价,以顺利完成从“干部公认”到“群众公认”的转换。这种模糊群众边界的做法是误读群众路线的典型表现。

由此,干部选任过程中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必须把握“群众”的广泛性、层次性和代表性特点,做到群众推荐、测评和考核中的广泛性、层次性和代表性的统一。所谓广泛性是指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的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尽量涵盖阶层、职业、年龄、性别、单位等广大范围内的人员。所谓层次性是指参与公认的群众应包括上级领导、同级干部、下一级干部和普通群众代表,扩大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分管范围内的机关干部。所谓代表性是指所推举的推荐委员会必须反映各相关利益主体和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能够公正地行使其所代表的部门和人员的代表职能。有必要指出的是,代表必须是群众推举的,而不是指定的。

何谓“公认”——“群众公认”如何做到“公认”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基层民主形式,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些领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突破和完善。其中,民主技术的形成和推广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民主技术、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的不到位容易扭曲民主的本质和形式。显然,真正的“群众公认”也是践行民主的重要技术、程序和方式。

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首先要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其次,要建立干部考察评价机制,量才授权,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后,要建立干部选用责任制和选用失误追究制,严明责任,严肃纪律。

在细化干部考察评价过程中,主要是从理论学习和政治素质情况、解决问题和工作实绩情况、勤奋敬业和开拓创新情况、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等方面进行群众公认。“公认”的范围既包括大多数群众对干部德才素质、思想作风、工作政绩肯定的方面,又包括对干部德才素质、思想作风、工作政绩否定的方面。我们知道,正确评价和考察干部必须从群众对干部肯定和否定方面的内容中科学地加以综合。同时,注重从经济指标、社会发展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等多方面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政绩综合评价。在考核方法上,要考虑如何把履行职能职责与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服务社会结合起来,要考虑如何把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群众中进行幸福感指数、满意度指数、安全感指数等方面的民意调查,并将其结果纳入干部考评指标体系,从而推动“定量+定性+民意”考评模式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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