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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管理研究述评(上)
m.folksfolks.com 2009-10-19 09:04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我来说两句

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虽经改革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治、整合不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主体单一等问题。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有学者从组织机构、运作机制、法制建设、预案体系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发展对策;[12]有学者提出分两个阶段建立综合化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不同类型公共危机的综合协调机构,加大其对应急管理系统的统一集中管理功能,第二阶段主要是实现应急管理系统的全面整合, 并在运行机制和法制保障得到加强的同时, 提高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综合化、信息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除此之外,有学者尝试从一些新的角度进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例如,将“协同学”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视角。[13]结合实践的需要,应急管理体制研究应向着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综合化方向发展。

政府一直把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作为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重要途径。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思路对于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经过几年的实践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应急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政府与公众联动机制、国际协调机制等应急机制。

目前国内关于应急管理机制的研究在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应急管理机制包含预警机制、处置机制和辅助机制三个部分[14];有的学者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途径和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研究应急机制建设。[15]中国行政管理课题组认为,应从统一领导和总体协调机制、中枢应急决策和信息传递机制、分类管理和分级响应机制、平战结合的应急保障机制、全面减灾防灾机制等方面加强政府应急机制建设。[16]反观目前学术界对应急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过程机制和保障机制两个角度,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更加全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特别是需要明确应急管理机制构成的具体内涵,从实质内涵和外在形式上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应急管理机制。

和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相比,应急管理的法制研究则要早得多,可以追溯到行政法学早期对紧急状态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著作有莫纪宏等著《紧急状态法学》等。2004年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标志着我国对紧急危机认识和危机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发展与提升,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应急管理法制研究的发展。法律手段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就是依法开展应急工作,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使政府和公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明确权利和义务,既使政府得到高度授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又使公民基本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宏观层面的法制体系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特征、基本要素、制度环节,现实状况与突出问题、完善对策与评价体系。[17]有学者从我国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体系入手,提出了中国紧急状态法的主要制度和立法构想。[18]还有学者从综合减灾的角度,构建了《综合减灾法》编研框架。[19]随后一些学者相继从公民权利、行政程序、政府义务、行政指导等不同角度开展了比较深入的中观、微观层面研究,比如,有学者认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了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必须注意将行政应急原则列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有的学者从新危险因素的角度阐述了应急立法的背景,认为新危险因素导致国家应急职权和公民应急权利和义务的新关系要求新体制和新机制的建立。还有的学者提出应急能力分为克服能力和法律能力,进而提出应急法律能力的首要问题和基本问题。[20]不论是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着手,还是从应急法律的理念、原则、构成要素以及评价体系的分析切入,这一系列研究对《紧急状态法》的起草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研究者们又将研究重点转向应急法律实践,认为通过法制创新,在常态下就扩大公众参与应急管理的预防工作,提高应急法制的实效性。不少学者结合实地情况,研究了地方应急管理立法问题,如莫纪宏编著的《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中国灾害法与紧急状态一瞥》,应松年主编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制度研究》,马怀德编著的《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韩大元、莫于川主编的《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就是这期间的主要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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