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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借调干部尴尬处境透视
m.folksfolks.com 2009-11-10 09:54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拷问“弱势地位”与“风光境遇”背后的利益纷争

借调,这种现象并不是中国所独创,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而且比较普遍,是人事行政多样化、柔性化的体现,也是相关法制确认并提供支撑的正式制度。

其实,在我国目前这种制度背景下,借调群体除了人们公认的所谓弱势地位之外,更多的还是令人羡慕的风光境遇。这两方面的境况都是存在的,并且,根据我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与前一种境况相比,后一种境况即令人羡慕的风光境遇要更多一些、更普遍一些,因而也就更加令人羡慕。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人期待被借调甚至千方百计地争取被借调机会的原因所在。被借调后往往会转为正式任用,为被借调者拉开人生新的一幕,这也是许多人宁愿忍受被借调期间的诸多苦楚的动力所在。

无论是所谓弱势地位令被借调者受挫、追悔,还是所谓风光境遇让被借调者成长、怀念,这其中都具有极强的不可捉摸性或曰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乃是伴随诸多借调过程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这种不确定性,无论是对制度改革的推进还是对被借调人员本身权利利益的维护来说,都是需要认真研究、仔细琢磨并积极应对的。被借调群体的权利利益是否受到了侵害?被借调群体的权利利益受到了什么侵害?被借调群体的什么权利利益受到了侵害?是否存在保护被借调群体权利利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应当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制度?从另一方面来看,是否存在逆差别现象,即被借调者通过借调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支持性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再者,在这种“随意性”的背后,是否存在着权力滥用或者权力寻租?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或者不当得利?总之,对于被借调者在被借调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对于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及其任用权者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将借调纳入制度规范的范畴,为其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机制,依法进行规制,这是我们所讨论借调问题的必然归宿。

“借调”,借过是要“还”的

“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这应当成为借调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原则。在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伴随着“三定方案”改为《三定规定》,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呈现出法制化倾向,以《公务员法》为基本法的各项公务员法制不断充实完善,包括职位分类、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得以推进,公务员录取和晋升“凡进必考”、“凡升必考”的机制亦基本构筑起来,“借调”应当是针对特殊情况或者临时情况而特设的一种例外。例如,机构要精简,而各种行政任务、政治任务或者社会任务依然铺天盖地般压在实行“精简”之后的行政机关身上,压在精简之后留下来的人员身上,使得相关部门和在编人员感到力不从心,难以胜任,为应对这种制度转换之际的临时状况,“借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借调标准和程序应明确化、规范化。尽管是例外,但借调必须是一项法制度,而不应是“随意性”的现象,不应是靠领导的一句话决定是否借调以及借调谁、如何借调等问题的随意性现象。这种随意性现象是与公务员法治相悖的。从公务员法制的角度来看,首先是如何在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给借调定位的问题,其次是将借调标准和程序明确化、规范化的问题。虽然借调是临时性的,但是,它依然是公务推行的一种形式,所以,对相关公务的性质和要求要有全面而准确的把握,对从事相关公务的被借调人员的标准(包括资格、能力尤其是专业对口、特长发挥问题等)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一定的评价、考核以及审查机制)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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