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看来,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才是导致腐败无法根除的原因。
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是指公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讲是由拥有公民权的、带有个人欲望的某些公民个人来行使的。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目标的非一致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社会行为的变化发展与行为规范的滞后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法律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从此处开始膨胀;一种欲望得到满足,新的欲望继而萌发;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能量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总之,在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同一的前提下,要求一个拥有私欲的人完全遵守公权的行使规则,对于极少数高尚者是能够做到的,但要求不断更新的庞大官僚队伍都能做到,这绝对是一种奢望。这就是说,虽然根除腐败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却又是一个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无法达到的目标。
认清事物的本质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认清了腐败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没有必要提出一个无法实现的目标,否则只会让公众失望,让反腐志士气馁,让政府的美好计划落空。但这并不表明反腐败工作可以放松,甚至可以容忍或放纵腐败。恰恰相反,这更加表明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常抓不懈。
三、关于制度
腐败总是以掌握公权者违反法律制度获取个人利益为基本判断标准的。在此,人们有一个假设,即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且法律制度体系都是完备协调的。这个假设若能成立,腐败问题的解决就简单多了,因为只需要从刚刚讨论过的“人”这个单一方面来考量腐败。然而,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因此,在分析“人”的同时,还要分析国家的“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其基本功能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律制度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公共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不同于公民个体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基本精神,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其公共性的基本要求,以避免制度出现先天性缺陷。此外,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实现,也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发挥制度的反腐作用。那么,关于制度,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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