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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访”的误区及其出路
m.folksfolks.com 2009-12-29 08:24  刘彦辉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的地位及其作用凸显。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是一种超越工具主义意义的存在。当法律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法律的权威远远高于人的权威的时候,它就必然会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因此,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中,法律绝不仅仅是一种武器、一种工具,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之外无正义。

近年来,有人似乎找到了法律之外的所谓实现正义的武器,这就是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涉法信访”。应该说“涉法信访”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语言,甚至连标准的生活语言都算不上,但它所指称的问题却非常普遍,而且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难题。《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显然,信访的范围是指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那么“涉法信访”又是什么样的概念呢?有人对此提出了这样的定义:“涉法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此定义中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到底是什么样的机关并不清楚,因此该定义并不可取。目前实践中人们一般是在司法的语境中使用“涉法信访”这一概念的,也就是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不服,而向国家机关要求采取的法律程序之外的救济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讲,用“涉诉信访”可能比“涉法信访”更为准确,因为任何救济手段都可能会涉及到法律。本文仅在涉诉意义上理解“涉法信访”。因此它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当事人对已经经过司法程序处理的结果不服。其二,当事人采取了非法律程序的救济手段。

“涉法信访”是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典型表现,势必影响司法独立和程序安定。它还直接影响到司法权威。现代法治社会中充满了利益之争,司法程序应该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形式,也是最后形式。司法当然应有权威性及终局性。“涉法信访”的当事人常常试图从司法程序之外寻找救济,这无疑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当越来越多的人把解决纠纷的方式置于司法程序之外的信访时,就可能导致破坏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认为信访才是实现救济的最佳方式或最有效的手段。其本质是“涉法信访”的当事人相信司法系统之外有一个更有权威的机构,并且更相信这个机构的领导,希图通过信访途径让某个权威机构的领导了解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情况,通过领导的权力干预而使自己得到救济。我们并不否认某些个案由于某个或者某些权威人士的干预可能会使个别正义得以实现,但绝不能因此而主张人治。虽然“涉法信访”可能会对某个个案实现正义,虽然很多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更相信“涉法信访”的作用,但它解决不了社会的普遍正义问题,它更是与法治的语境存在冲突。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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