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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法理解读
m.folksfolks.com 2010-01-18 12:42  涂永珍 来源:中国改革报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为了顺应国际潮流发展趋势和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我国采取了不少措施对政府公职人员8小时以外的活动建立了监督网络。2007年1月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这说明,中央已经将官员的生活“小节”纳入反腐视线。在此背景下,中央以申报官员个人情况的方式,强力介入官员“私生活”。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中央纪委接着又发布了“八条”禁令。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在多方面涉及到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从警告至撤职或开除处分。但遗憾的是,目前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仍然收效甚微。因此,如果有个良好的对官员的社会道德评价机制,能发动全体群众参与监督,发动舆论力量参与监督,使普通群众、服务对象对官员拥有监督权、评价权,评价意见直接影响到官员政绩考核。只有这样,问题官员在“私生活”上就不敢放纵!

二、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完善相关立法,规范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明确官员隐私权限制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等。

第一,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在新闻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及新闻媒体监督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个案中,直接适用宪法赋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一社会公共权利作为判决的依据,给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即:新闻媒体披露官员的“私生活”,普通公民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即便存在一些不实之词或“不恭敬”的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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