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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的高度,尊严的宽度
m.folksfolks.com 2010-03-22 16:33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尊重人的尊严,诚如马克思所言,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

主持人:现在在一些地方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从人的尊严角度来执法的现象。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

胡玉鸿:在执法层面上,要将涉入法律的人作为主体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拥有尊严地被接受制裁,这是考验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否尊重人的尊严的根本所在。实际上,刑事领域由于涉及到对罪犯的惩处,因而也是最易侵犯人的尊严的场合。在这里重温革命导师的教导是必要的。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国家应当本着道义的精神来对待公民,即使是那些违反国家所颁布的森林条例的人(统治者眼中的“犯人”),仍然没有失去其人的尊严,相反,“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脉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在此,马克思以诗意般的语言描述了个人的神圣地位:国家的肢体、士兵、见证人、集体的成员、备受尊敬的家长,这一切又全都通过“公民”这个神圣的字眼彰显出来。

马俊峰:所以,法律制度还应具有一种倡导社会文明,引领观念进步的作用。“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一个现代人所必备的基本观念和素质,法律制度应该引导和强化这种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否则就走向了现代文明的反面。

胡玉鸿:相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国家和社会更多地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就国家而言,它承担着维护人的尊严的使命,同时又负有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义务。所以,当我们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每个人根深蒂固并且是最为本质的要求就是被尊严地加以对待。对此国家必须控制自己的权力范围,保持人们独立的私域;它必须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宽容社会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它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使权力的运作不至于损及人的尊严。当然,国家是管理者,法律是调控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国家管理与法律规制应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当人们感觉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和令人满意的话,人就会感觉自己是个有价值的人。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一个理想目标,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为之努力

主持人: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既使人振奋鼓舞,也使人感到责任非常重大。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态度为之而努力?

刘作翔:我们也要看到,以上这些要求,都是应然的标准,即我们应做的工作及应奋斗的目标。但要实现上述目标,可能还需要有一个分阶段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人的尊严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中国如此,国外也是如此。我们不能以空想主义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最基本的方面看,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可能是相当长时间内政府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以一些地方的交通为例,当成千上万的每天依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一族,在上下班高峰时段挤在水泄不通的公共汽车或地铁里时,人贴着人,连个身子都转不过来,尤其在炎热的夏天,这时,谈人的尊严都觉得是一个很奢侈的话题,就会感到,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不断改善交通条件,使人们都能在通畅干净卫生的交通工具里通行,是让人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此类推,民生的其他方面也同此理。

在摈弃乌托邦幻想的前提下,在承认社会差别的合理性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如果这种差别一旦超出社会的容忍度,就会使社会失衡,也有违社会公平及其理念,也难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所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一话题,所涵盖的领域是那样的广泛,所涉及的内容是那样的丰富多样。它是一个理想目标,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又必须从现实出发,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去努力。我们既要摈弃各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幻想,承认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差别;但又要坚持社会公平理念,对于畸形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象,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批判和纠正,以逐步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主持人:王君琦)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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