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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新: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访北京大学中国工人与劳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佟新
m.folksfolks.com 2010-05-07 10:48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人民论坛记者:您怎么理解职业风险这个概念?什么样的职业可以被称为高风险职业?

佟新:我们正处于风险社会,这是现代性的黑暗面,它意味着科学在其社会应用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未知的多种可能性,如农药、转基因食品以及核能源的应用。而职业风险是指因职业原因引发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的可能性,那些存在因职业引发疾病、伤残和死亡的可能性高的职业就是高风险职业。

人民论坛记者:职业风险的产生与什么因素有关?

佟新:职业风险的产生一般与职业环境有很大关系,如矿工与矽肺病。这样的风险,一般可以借用科学手段,增加劳动保护措施,来降低或者杜绝。例如,在工业化早期,从事冲压工作的工人很容易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手指工伤。对此,科学家通过对人体进行科学分析,发明了一种装置,将冲压机的按钮做成双手的形状,这就使得工人只有在双手同时按在按钮上时才有可能冲压下去。这样的装置可能使工人的工作进度有所减缓,但却保障了工人双手的安全。汽车喷漆作业也有很高的风险,油漆中的苯带有毒性,对人体有巨大伤害。为了降低伤害,早期工人们用各类口罩遮蔽毒气,后来则变成以向下抽真空的方式排出毒气,一些发达国家的喷漆工作,甚至已经完全机械化。但在现实中,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效率,有时不顾生产安全,以至于已有的科学设备形同虚设。

人民论坛记者:我国在降低劳动者职业风险,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佟新:我国目前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各地政府还有严格的劳动保护条例,来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劳动保护的人员设置和工作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人民论坛记者:现实中,我们也发现,上述诸多法律多得不到有效实施,这又是为什么?是因为工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吗?

佟新:我们的调查表明,并非工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而是他们深知法律无用,因为他们的身份常常处于“有劳动,无(劳动)关系”的状态,问题不仅在于制定法律,更在于法律的执行。

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用工结构中工人一系列自保权利的不足,这是在现有的用工框架内无法解决的。它需要通过立法增强工人和工会的权利。但是,目前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工会常常无法依法行使权利。现在的用工框架,特别是属于高风险职业的建筑工、各类矿工,常常采用的是转包工或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这些工人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合同,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建立合同,而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这种用工机制,使工人个体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工会的建立成为无本之木,他们的劳动保障权和劳动保护权就变得虚置起来。(人民论坛见习记者 杜美丽 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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