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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权力滥用需要坚持和创新民主集中制
m.folksfolks.com 2010-05-25 15:27  刘志成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领导干部腐败与曲解民主集中制有关

关于职业风险问题,近来社会上有种说法——当官是高风险职业。乍一听不免有些疑惑、纳闷:官员有权力,有地位,待遇也好,怎么风险高呢?去年年底,河南省委组织部透露,过去四年中,河南共有22名县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犯罪被查处;2010年4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监察局负责人介绍说,去年该市共查处“一把手”贪污受贿案件79件……全国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因腐败不仅失去了往日的权力地位,甚至还失去了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似乎又佐证了这一说法。

腐败与权力相伴,实质上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官员怎样滥用权力?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腐败原因和手段很多,但极为重要的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大权独揽,拒绝监督制约,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腐败分子为谋取私利,曲解民主集中制,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对立起来,过分强调集中,不发扬民主,滥用集中,强奸民意;借助“下级服从上级”要求,干涉下级决策,以个人意志代替组织决定,强令或要挟性暗示下级服从夹带私利的“指示”;“一把手”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凌驾于班子之上,我行我素,不是群言堂,而是一言堂,在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任免等涉及权、钱、人的问题上,拒绝他人意见,不接受监督制约,凭个人感情,以个人好恶,甚至以行贿多少作决定;班子成员之间缺乏正常的同志关系,相关职能部门懈怠监督制约职责,没有原则、出让原则,甚至同流合污,漠视和助长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存在与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坚持实行的组织原则和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战胜困难,不断前进的重要武器。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诱惑增多的时期,一个地方或单位权力行使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掌权决策者就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机会,官员岗位就存在风险。对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及其掌握权力的官员来说,如何坚持并创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民主,接受监督,确保人民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正确理解“少数服从多数”

坚持并创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别是“少数服从多数”规定的基本内涵和实质要求。民主集中制原则简洁明了地概括是“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这“四个服从”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中之重。

首先,“少数服从多数”的本质要求就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为决议。民主集中制运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民主是集中的手段,集中是民主的概括。参与酝酿讨论、发表意见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策,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如果不重视一般决策参与者的意见,“集中”反映的是少数人的意见,或“一把手”个人的自由决断,那就不是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参与者的“民主”分量是等同的,“一把手”或会议主持者也不因“首长负责制”而例外。虽然有的部门因决策内容的特殊性,规定“一把手”在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请示上级决定,但这并不等于“一把手”的民主意见分量更重,只能说明“一把手”的意见不能忽视。实践中常有一种观念,即“一把手”的意见是正确的,紧跟“一把手”。这显然是错误的。“一把手”引导下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集中,长此以往反而助长和成全“一把手”独断专行。

其三,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只是求得多数人的意见,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实践中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民主中的个体意见,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在没有经过实践检验之前,很难确定正确与否。只要多数意见产生的程序正当,就应服从多数人的主张。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是否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作出。只要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作出的决定,就是民主集中制。如果以追求客观真实,肆意践踏程序正义,就不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那种以少数人的“真理”改变多数人的意见,不管他的“真理”如何的真,也不是民主集中制,只是变了花样的独断专行。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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