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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西方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反思
m.folksfolks.com 2010-06-25 16:21  陈建中 来源:红旗文稿    我来说两句

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是金融危机的体制原因

从根本上来说,这次美国的金融危机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社会信用监管缺失和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出了问题。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是危机产生的体制原因。

1. 新自由主义思潮与美国政府的解除管制政策。这次金融危机与美国政府推行的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新自由主义强调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其政策主张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除管制。因此一些学者又称之为“完全不干预主义”,即“最少的政府干预,最大化的市场竞争,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由于新自由主义是在里根时代兴起,又称为“里根主义”。里根政府执政期间,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放宽对金融业的限制,推进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使得华尔街的投机气氛日益浓厚,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创新不断加快,奢侈消费文化推动了超前消费和“次贷”危机。

2. 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与监管机制的滞后。美国是世界上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交易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并形成了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等15部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组成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国家储蓄监督局等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并设有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加强信用监管;此外还形成了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如益百利(Experian)、伊科法克斯(Equifax)、全联(Trans Union)这三大信用调查局,以及严厉的信用惩戒机制和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信息服务机构。尽管如此,仍然没有防止金融危机发生。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有缺陷的,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社会信用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一是各个机构与部门之间缺乏整体协调与配合,如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负责监督投资银行,结果出现了很多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二是各自为政,缺乏管理的系统性。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机构等缺乏衔接和联系,难以发挥监管系统的整体作用;三是监管严重滞后,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来说,本身就存在异步差,常常是“亡羊”之后才“补牢”,加之运用过时的管理方式来应对瞬息万变、创新过度的金融市场,结果出现“马后炮”现象。

3. 监管缺位甚至放弃监管。一方面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过于信奉市场自我调整能力,监管缺位甚至放弃监管,实行“完全不干预主义”。另一方面,过度创新使金融交易链条越来越长,风险越来越大,然而形势却越来越复杂,缺乏透明度和难以辨别,最终使有限的监管也失去效力。

4. 金融评级机构出现了监管缺失。许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和金融产品出现了问题,金融评级机构却熟视无睹。一方面,在非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下,经过多次打包、分割的结构化产品已难以识别其风险性质,传统的信用评级机构已不能准确提供风险溢价参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格必然是扭曲甚至是虚假的。另一方面,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弄虚作假,把大量问题债券和金融机构都评估为“优等”,对资产泡沫与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金融危机的启示:必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的金融危机对传统的自由市场模式提出了挑战和质疑:解除监管的自由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同时,必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2008年以来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陷,也越发显示出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1. 建立一种自由市场与政府监管相互协调的信用管理机制。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开放与管制、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将失去效率与活力,但缺乏有效监管的创新,又会产生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把握一个适度原则,这是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焦点,也是改革的难点,过度的自由化与缺乏有效监管都将造成严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2. 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构,形成良性互动、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各个管理机构与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堵塞管理漏洞。各国和各经济体之间应当从系统管理的角度实施监管,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逐步完善监管体系,使政府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惩戒机构相互衔接,发挥系统监管的整体作用。

3. 制定科学合理的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政策体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实行民主决策,防止“精英治理”,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内部人控制,构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与内部监管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

4. 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和惩戒机制。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但这次金融危机仍然暴露了信用立法与司法、执法中的一些漏洞。华尔街的许多“精英”在滥用金融创新工具过程中,有的已经触犯了法律,但司法与执法部门却熟视无睹,甚至怂恿金融泡沫越吹越大,一些信用评级机构的渎职行为把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评估为“优等”,无异于在鼓励华尔街肆无忌惮地“圈钱”和犯罪。因此,从立法、司法、执法上进一步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5.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社会监督。在金融创新活动中,及时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示相关风险,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强化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查违规披露、不披露,或者信息披露虚假和有严重误导性陈述现象以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股价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6. 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有效性。美国金融危机与政府和各种监管机构解除监管或监管缺失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一些部门监管失效、乏力有关。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监管政策要具有有效的约束力;二是各种监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监管机制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及时性和敏感性。(作者:北京物资学院教授,中国流通经济杂志社总编辑)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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