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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探索
m.folksfolks.com 2010-12-24 16:13  夏阳 来源:重庆日报    我来说两句

预期的成效

首先,可降低审前羁押率。检察系统进行这样的探索,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大大下降,真正将对未成年人少捕、慎捕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羁押率的降低不仅让涉罪未成年人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更有利于对其教育、挽救,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

其次,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我国现行的审查逮捕程序,是以检察机关单方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封闭式的书面审查为主要特色,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导致检察机关够罪即捕,不当逮捕、错误逮捕还不少见。以强化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介入为突破口,以切实保障律师的讯问时在场权、阅卷权、提请批准逮捕之前的调查取证权为主要措施,就可避免现行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不足。

最后,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由于律师可以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介入案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在场,这使封闭的侦查和审查逮捕程序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规范了执法行为,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改革的价值

这项改革是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进行的,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就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在多个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一是拓展了少年司法改革的空间。如果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理念无从谈起,以法院为中心形成的相关少年司法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降低羁押率,理清上游最难的改革领域,为少年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是开阔了司法改革的思路。这项改革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多个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避免了以往司法机关探索改革进程的单边主义和打擦边球的倾向,注意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增强了改革的正当性,降低了改革的成本。

三是推进了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试点的顺利推进,逐步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捕、慎捕、注重挽救的预期目标,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既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又有利于减少新的社会矛盾,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司法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结合点和着力点。(作者单位: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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