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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首进问责范围 被问责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m.folksfolks.com 2011-03-25 17:20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3月22日,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与此同时,相继出台细则的广东、重庆等地也均将各地的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

语录

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

——清·陈弘谋《从政遗规》卷下《言行汇篡》

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

■亮点解读

关键词

官员复出

问题官员一年内禁恢复原职

内容:全国版问责办法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条件规定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京版问责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解读: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使得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而且,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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