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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首进问责范围 被问责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m.folksfolks.com 2011-03-25 17:20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关键词

问责线索

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规定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解读:京版问责办法扩大了问责线索来源的范围,将社会监督纳入到了领导问责机制中,实际上让公众成为了启动问责程序、行使问责权利的重要组成成员。

除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还规定了几条问责线索来源,即: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政府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以及其他应当调查的案件线索来源,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关键词

纪律责任

问责与党纪处分不相互替代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京版问责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并不相同,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正确把握。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后,仍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一执行也可以共同执行,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问责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也是相类似的。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相衔接,做了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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