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首进问责范围 被问责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m.folksfolks.com 2011-03-25 17:20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关键词
适用范围
国企“老总”纳入问责范围
内容:京版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适用范围。规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责任与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问责制作为一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始考验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包括来自海内外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督机制压力,也越来越挑战着一批位高权重的国企大公司老板。对于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而言,在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
■附件·应问责领导的7种情形
1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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