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在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实践中,尊重广大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意愿,积极创新和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强烈意识,催生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民主自治的新突破,一直是陕西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我省渭南市澄城县罗家洼乡杨家陇村2006年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创新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起源于杨家陇村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了一个必然的趋势。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三农”投入资金项目日趋增多,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村干部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多,个别地方“村民自治”演化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异化为“村官自治”,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民主意识和正常诉求日益强烈,但村级原有的监督独立性不强、主体性不明、效果不佳,广大群众对没有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颇有怨气,村干部对履行职责得不到群众理解感到十分委屈。如何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下,合理配置村级权力结构,探索干部与群众思想上共识、情感上共鸣、行为上互动的监督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科学设置规范制度框架,准确把握制度推行的正确方向和轨迹。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它突出了村民的监督主体地位,弥补了现行村民自治组织架构中缺乏监督的制度性缺陷,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制度框架。
(一)坚持民主选举,解决“谁来干”的问题。为了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我们制定了严密的选举规则。一是明确候选人提名方式。监委会一般设主任1名,3000人以下的村,成员2至4名;3000人以上的村,成员4至6名;监委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每10户选1名代表或由村民小组选派代表,按差额提出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正式投票选举,不搞指定或委派。二是明确候选人资格。把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熟悉村情,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的,作为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候选人。三是实行任期制。监委会选举一般与村委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委会相同。
(二)明确职责权限,解决“干什么”的问题。为了确保监委会工作用权不越权、到位不错位、保护不袒护,我们明确规定监委会必须严格履行“四项职责”: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防止贯彻不力;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落实不到位;监督村务公开执行情况,防止暗箱操作;监督村干部廉洁情况,防止以权谋私。监委会享有“八项权力”:对“三农”投入项目资金的监管权;对村级事务、财务管理的监审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权;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对村干部不廉洁、不公正、不民主行为的反映权;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的提议权;对被误解村干部的保护权。
(三)规范监督程序,解决“怎么干”的问题。为了维护监督的严肃性,我们要求监委会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职责。一是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二是全面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村委会办理,并将结果向村民反馈。四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对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村委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民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审计。五是对村委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予以制止,必要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六是对村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做好解释和宣传,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强化内部管理,解决“干得好”的问题。监委会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与村级党组织的关系,服从不盲从,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又自觉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二是正确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补台不拆台,既大胆监督村干部用权行为,又支持和保护村干部干事创业;三是正确处理与村民的关系,代表不代替,既代表村民意愿、对村民负责,又对村民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四是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自信不自负,既独立行使监督权,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又必须接受村民监督。
三、全面推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充分彰显旺盛的生命力。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首创者是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直接受益者也是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在制度推进过程中深受干部欢迎、群众拥护,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目前这一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开,共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7181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8.9%。
一是创立了村级权力结构合理配置的“制度框架”,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从制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名义上群众监督实际上无人监督也难以监督的被动局面,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由一般号召上升到制度层面,健全了村民自治机制,改进了基层政权对农村事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二是筑牢了防止村干部腐败的“防火墙”,加强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把村级原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小组等监督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优势互补、规范统一的村级常设监督机构,完善了村民权益自我保障机制,落实了村民在民主管理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化了对村干部的多方位监督,提高了监督的层次和水平。
三是架起了干部与群众的“连心桥”,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村民监督委员会一头牵着群众冷暖痛痒的真情,一头牵着村干部廉洁公正的形象,既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村干部,又把村两委会处理村级事务的情况传达给广大村民,消除双方因缺乏交流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猜疑与隔阂,拆掉了“戒心墙”,架起了相互理解信任的“连心桥”,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