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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症结及其成因
m.folksfolks.com 2011-07-19 17:10  聂锦芳 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有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及其手稿”等著述中,马克思才论述到诸如资本、产权和所有制等问题,因而考察他这一方面的思想只研究这些文献也就足够了。然而如果深入到文本内部认真解读,就会发现,即使是像《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表征马克思哲学思想最重要的文本,也对上述问题做过程度不同的阐释和论证。在该书的《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一节中(这是《圣麦克斯》章《我的交往》中“社会”部分的第五节,前四节手稿遗失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所熟悉的《费尔巴哈》章中的相关论述就是从这里抽取出来的),马克思结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成员麦克斯·施蒂纳的批判,着重考察了如下几点。

一、地产的析分

施蒂纳认为,“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财产就是在我必须尊重你的财产这种意义上的神圣的财产。‘尊重财产!’因此政治家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一小块地产,并且这种愿望多少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270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这就是说,土地析分的整个过程是由于“政治家们”的缘故,是他们要人们“尊重财产”,从而“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与这种解释不同,马克思看到的是,土地析分中地产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以及被独占甚至垄断的财产,并且这个过程在各地都是通过“对别人财产的不尊重”而进行的。虽然说,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大量的土地析分现象,但是他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工业、商业、航运等的发展水平决定了这种变迁的过程和特点,因此在不同的国度其情形千差万别。施蒂纳倒果为因地按照先验的设想和原则对此提出一种解释,并且认为这种解释可以适用于一切历史时刻和所有国家,在马克思看来,这不过是一种宏观、抽象的说明和论证,“个别说来却一无用处”。

二、地役权的赎买

施蒂纳进一步论证说,一切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赎买时,其拥有者就可以成为自己土地的自由的主人,“不管这块土地多么小,只要人有自有的、被尊重的财产就行!一个国家中这种所有者愈多,自由人和优秀的爱国者也就愈多。”(同上书,第271页)这里施蒂纳同样把地役权的赎买看作是一种必然的和普遍的现象,是“政治自由主义者”所要践行的理想,目的是造就新社会的“自由人和善良的市民”。对此,马克思指出,地役权的赎买是一种只是在德国才有的“可怜”现象,是德国各邦政府因为邻近各国的先进状况与自己的财政困难形成对比的强烈而被迫实行的独特措施,而且德国的这种地役权的赎买从未引起什么政治的或经济的后果,“它是不彻底的办法,因而根本没有起作用”。除此而外,在14、15世纪由于商业、工业开始发展起来以及地主需要用钱还发生过“有历史意义的地役权的赎买”。施蒂纳的上述说明表明,对于现实和历史而言,他“自然又是一无所知”了。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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