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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举措实效:做好群众工作的三个关键点
m.folksfolks.com 2011-09-28 17:20  张振忠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人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认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立足职能把群众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一、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必须搭建好工作平台

一是机构设置要统一。目前控告申诉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指导督办,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机构,是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解决群众诉求的主要渠道。各业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群众工作,作为群众诉求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随时处理解决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群众诉求及其他问题。

二是职能定位要明确。群众工作应包括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的受理,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分流,阳光检务查询和法律咨询,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检调对接,重大涉检上访案件的听证,刑事被害人救助,信访和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等等,另外,它还要承担起对本院群众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等方面的职责,其基本定位和工作目标就是要实现“一站式、一条龙、一揽子”服务。

三是在网络体系建设上要实现全覆盖。在基层乡镇,要依托乡镇的维稳中心、群众工作服务中心,设立群众工作联络站;在村居,要统一聘任检察联络员,随时与所在乡镇的检察联络站保持沟通联系;在土地、房管等与群众利益关联度大的职能部门设立检察联络室;逐步构建形成以群众诉求服务中心为龙头,以检察联络站为纽带,以检察联络员为基础,上下贯通、内外协调、运转灵敏的群众工作网络体系。

二、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必须完善制度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执法办案回应群众机制。推行刑事案件办理告知和案件查询等制度,将办案情况及时告知并定期回访被害人或其家属,听取其意见。建立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回访反馈制度,把结案不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重复访、非正常访、越级访作为回访工作的重点,切实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官下访,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感化工作。全面推行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法律文书说理、“公诉三书”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切实解决群众不认同的问题。要完善群众投诉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作风霸道、侵害群众利益等事项,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尽快落实办理。

(二)要建立完善依靠人民群众工作机制。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检察工作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定期举办专题举报宣传活动,积极发动群众举报,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赢得群众信任。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探索实行信息联络员等依靠群众提供涉案信息的方法,提高突破案件、深挖犯罪的能力。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鼓励吸引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开展预防,积极构建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格局。

(三)要建立完善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邀请视察、发放征求群众意见函等形式,主动向群众报告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控申接待、检务督察、公诉案件集中听庭评议等活动。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广泛听取和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对群众评议的情况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并及时向群众反馈评议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要及时作出解释。

三、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必须增强工作实效

(一)要着力强化涉检信访工作。全面推行涉检信访评估预警管理系统,不断巩固完善“一案一评、三色预警、四步流程”的工作模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深化首办责任、检察长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案件回访等制度,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确保群众诉求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要探索建立涉检信访终结退出机制,加大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力度,通过召开听证会或答询会的方式,公开进行处理和解决,努力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二)要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继续深化群众观念的再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的能力、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的能力、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建立群众工作能力锻炼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警和业务骨干到控申部门、基层一线锻炼,去乡镇农村挂职。

(三)要建立完善群众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在现有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量干警执法办案效果、群众对干警执法行为的反映等因素,科学制定群众工作考评标准和考核办法;不定期地对检察人员在办理涉及群众利益案件中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检务督察,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把考评结果同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挂钩,实行奖惩和问责制。

(作者为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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