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干部论坛 > 正文
完善机制狠抓落实牢固树立正确业绩观
m.folksfolks.com 2011-09-28 17:19  乔汉荣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当前,在检察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数量上只求片面增加、质量上只求不发生无罪判决、效率上只求不超期、效果上只求法律效果、安全上只求不出大事等不符合正确业绩观要求的问题和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制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因此,要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并狠抓严格落实,坚持把正确业绩观贯彻检察工作始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

当前,在检察业绩考评中,仍然存在着考评指标不够全面、考评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为途径,以精准化管理为载体,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为主要内容,考评理念科学、考评指标全面、考评程序透明、考评方法公正、考评奖惩合理的检察业绩考评机制,从形式上完成任务向实质上体现效果转变,从单项指标向综合评价转变,使考评结果与工作实绩相统一,与群众评价相统一,充分体现考评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把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结合起来,既重视过程,又重视结果、重视实绩。要坚持把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集中考评和经常性考评相结合,正确处理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之间的关系。要推行分类考评,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和任务,突出不同的重点指标分别进行考核;要注重工作过程与成绩之间的因果关系,既重视主观努力,又重视客观条件,使不同条件下的工作得到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评价。同时,要把业绩所涉及到的内容尽可能科学量化为一定的标准,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正确的用人导向机制

对于干警的选拔任用,不仅要看业绩数量如何,更要看其业绩质量如何。要形成正确的用人观,重用那些有实绩的干警,把业绩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运用业绩考评结果来选用干部,以此促进干警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要增强业绩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把干警业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形成客观公正的用人导向。要不断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参与程度,充分发扬民主,走好群众路线,真正把那些业绩突出的干警选准用好。要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陈旧观念,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办法,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努力使业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警脱颖而出。进一步落实广大干警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考察失真、评价失准、用人失误。

三、建立完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

要加强对业绩实现过程的监督约束,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要以健全发现问题机制、纠正错误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为重点,建立一套严密的组织监督与广泛的民主监督相配套的制度,把制度约束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检察干警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和工作部署。要切实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坚持错误业绩观的干警要及时诫勉,对触犯法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明确“谁执法、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界定执法责任对象、范围、方式,切实解决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的问题。要制定、完善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理制等具体行为规范,健全对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监督,使监督制度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要扩大监督范围,对干警的业绩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评估,真正实现不留死角,不搞特殊。要严格落实《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确保正确业绩观的树立和落实。要加大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力度,通过加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领导和领导班子责任,并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增强工作责任感。

在健全完善业绩考评、用人导向、监督约束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离开执法办案,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办案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办案,同时,不能为了服务大局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甚至超越管辖范围办案。要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妨碍和影响大局的因素。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融法理情于一体,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的力度及化解社会矛盾的深度,统筹兼顾作出正确处理,以达到既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又保护人民、促进发展的目的。

二是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办案数量是办案质量的载体,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就无从谈起;办案质量是办案数量的灵魂,如果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数量就没有意义,检察工作的效果也会打折扣。因此,要坚持努力实现办案程序合法、证据扎实可靠、法律适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质量要求。既要坚决克服一强调办案数量,就不顾办案质量的情况。又要坚决克服一强调办案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的情况。尤其是要坚决杜绝为了工作业绩而盲目追求办案数量,凑数立案或违法立案等情况的出现,使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在积极办案和依法办案中协调、统一起来。

三是正确处理维护公平正义与提高办案效率的关系。刑罚和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越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在人们头脑中的联系就越明显、越紧密、越持久。相应地,如果社会上发生的每一次违法行为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日积月累就自然会使人产生和巩固对违法与处罚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认识,进而形成守法意识。现阶段,在刑事案件持续高发、诉讼资源紧缺的形势下,检察工作实现公平正义的难点在于严把办案质量关的基础上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必须破除陈旧的司法观念,自觉树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执法理念,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责,减少超时限执法现象,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同时,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损耗,尤其是对轻微刑事案件,要依法做到快捕、快诉、快结,以减少诉累,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

四是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法律效果是法律实现后的结果,是法律目标的自我实现;社会效果是法律适用后对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各种与社会效果相关的因素,在坚持法律效果实现的基础上更好地追求社会效果。要注意克服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人为对立起来的观念,既要注意克服不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该严不严,当宽不宽,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现象;又要特别防止为了单纯追求某一方面(被害人、犯罪人或社会)的需要,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名违反法律规定,宽严无度,宽严无据,重局部社会效果轻法律效果的片面执法现象。同时,为了确保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置严格的程序,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滥用或私用。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秀钦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