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巡视制度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关于巡视经费保障的具体规定。这是现行巡视制度的一个很大的漏洞
近日,某省委8人巡视组到某国家级贫困县巡视20多天就花费80万元的事件正被媒体和公众热议,质疑和批评之声如潮。到底如何看待这个事件?这背后又反映出了巡视制度上的什么漏洞?
很多分析都是关注费用的多少,费用是如何使用的,是否存在浪费和公为私用的腐败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巡视工作经费应该由谁来出的问题。
巡视工作经费由谁来出直接影响着巡视制度效果。巡视工作经费到底应该由派出巡视组的上级来全额提供呢?还是应该由被巡视地区和单位负担?从该起巡视案例来看,除去巡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费用,巡视工作经费其实主要是由被巡视地方来负担。这种现象在全国是有一定普遍性的。
经费由被巡视地方提供,和上级通过巡视监督下级的目的是冲突的。更严重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巡视组成员个人身上,正如俗话所说: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一通好吃好喝好招待之后,另外还送昂贵的礼物,巡视组成员还怎么好如实向上面汇报下面的问题呢?此外如果巡视经费由下面来提供,下面就一定会产生一个强烈的动机:好好利用这个机会,把巡视工作人员“陪好”、“招待好”。这样的机会一旦被利用,利益冲突的程度就会严重化,就会变成赤裸裸的腐败问题以及无节制的浪费问题。该起巡视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高昂巡视工作开支的背后就是这种动机在作祟。
基于前两种冲突,一个直接的危害就是巡视制度监督效果被部分抵消,甚至完全被消解了。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行体制下,巡视制度,这种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肩负着过高的监督重担,因为它是唯一能够比较有效地发挥出监督效力的监督制度。而仅仅一个经费保障来源问题就可能使这个制度完全失灵,这是多么严重的后果!
在我国现行巡视制度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关于巡视经费保障的具体规定。这是现行巡视制度的一个很大的漏洞。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巡视就“约定俗成”地变成了该起案例这种模式,即由被巡视地区或单位负担具体的巡视工作经费。
巡视工作,包括任何的监督工作,成本其实都是很高昂的。即使中央和省两级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预算来负担全部巡视制度成本,确实需要被巡视地方和单位负担一部分,那也不能采用那样“一对一”的方式,而应通过别的方式,从下面收一些经费上来。也就是“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而不是“坐收坐支”的方式。修补的对策其实很简单,就是增加巡视工作经费保障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巡视工作经费应该由派出巡视组的上级通过全额财政预算经费提供,同时应严格禁止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给巡视组工作人员任何的利益,包括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或给巡视组工作人员个人任何的礼品、款待、旅游、娱乐或其他任何好处。
当然,不是在修补了巡视工作经费保障这个漏洞之后,巡视制度的预期效果就能完全发挥出来。实际情况也没有这么简单。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现行的巡视制度设计还不能保证它能发挥出应有的监督效果。除了弥补经费保障规定的漏洞之外,还需要做以下三个方面的改进。首要的一条就是要通过逐步推行巡视报告公开,建立针对所有主体的问责机制。公开巡视报告会像审计报告公开那样对于提高相关各方的问责水平产生奇效。其次,没有人愿意干“得罪人”的工作,因此针对巡视工作人员建立切实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十分重要。最后,巡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是制约监督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巡视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机制也很必要。如果有加强和改进巡视制度的机会或可能,增加这些措施对于发挥出巡视制度的全部潜力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