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待合理分配 增值分享须公私兼顾
2012-01-04 10:03:19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坤明 我来说两句 |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边际效用已经越来越小,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城乡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尽快修改法律,实现我国土地的一元化管理。尽快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查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属登记。凡是属于农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果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信托给他人经营,农民可以从经营所得中获取收益;如果农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应当无偿地将土地交给农民承包,并且在国家现有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之上,适当地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当前一些城市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建立庞大的土地储备。这种改革方式问题很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征收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为无地可种的无业游民,那么,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压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公有制遭受严重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手段的改革,通过实行价格的双轨制,逐步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个阶段是所有制改革,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多元化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三个阶段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通过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体土地定价权问题,又涉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法律先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乔新生) |
相关阅读:
- [ 09-21]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相辅相成
- [ 08-26]土地家庭经营仍发挥重要功能
- [ 08-24]土地储备中心应不以地方政府财政增收为目的
- [ 08-16]一棵根植于中国土地上的大树
- [ 01-12]遏制“土地违法”须打破“利益格局”
- [ 11-10]人口、土地红利与安徽战略机遇期
- [ 10-25]国土部:土地违法问责不会爽约 年内肯定严格执行
- [ 10-11]“土地换社保”需要完善但不应否定
- [ 08-12]科学利用有限资源 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