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无权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m.folksfolks.com 2012-01-05 10:59 何兰生 来源:《农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要想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民是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主体。无论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还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是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人包括政府要想获得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以协议的形式获得,必须以市场议价手段和让农民满意的结果来获得权利的渡让。虽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并没有赋予农村基层组织和集体负责人处置农地的权力,绝不能让乡镇村干部未经农民同意、以集体的名义来处置农地,也不能因为农民进城务工、甚至长时间不回来了,就以其承包地不再是生产工具和生活保障的理由来收回,或者以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房长期空置等理由侵害他们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要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权利的增值收益。对于农地在征收后进入市场实现的涨价效益的分配,应该实行与城市土地征收同等的权利,要让农民更大比例地分享到土地的增值收益。这对于推进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推进“三化同步”都很有助益。第三,要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以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下来。这不仅是以法律法规的神圣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强化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行政的法律约束、对政府权力界限的明确划定、对公权挤压私权的提前设防。最后,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也要充分尊重考虑少数人的权利。不能以为民做主的思维来开展工作,不能以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理由,来减少对农民当前利益、个体利益的尊重,要在兼顾当前和长远上求得平衡、在尊重整体和个体上获得和谐,既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也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要求。要让主动放弃土地和被动失去土地的农民都能获得满意的收益、满意的安置和满意的权利实现。 维护发展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是一个好的契机和催化剂,也必将使我们的发展更科学、更有可持续性、也更充满温暖的人性。我们期待着农村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应法规的尽快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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