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学习动态 > 正文

加班税焦虑源于税收“痛感”

m.folksfolks.com 2012-02-22 17:41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王乃玲/画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对此,税务服务司称,“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2月21日《北京晨报》)。

稍懂税法者都该知道,加班工资依然属于工资范畴。换言之,个人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加班工资要缴个税可谓“常识”。

再说,根据个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加班工资显然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基于此,笔者纳闷的是,加班工资须缴个税何以成为新闻,甚至引发舆论沸腾呢?原因大致有两点:

一是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较为欠缺。加班工资缴个税并非今日今时,很多公民事实上早在为加班工资缴税,如今在税务总局重申“常识”之时却惊诧于“加班工资居然也要缴税”,显然说明了我国税收宣传的渗透力严重不足,远未真正贴近纳税人生活。一旦税种不透明、宣传不到位,公民将任何一个老税种误解为新税种都不难理解。

二是社会“税感焦虑”较深。关注网友留言会发现,不少人知道加班工资本来就要缴个税,却是以“加班工资须缴个税”为矛头,质疑税负太重,感叹日子难过。诚然,由于税负较重,几乎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公众的“税感焦虑”,燃油税、车船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甚至婚前房产加名税等无不如此。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实为情理之中。

进而言之,长期以来,税赋转换国民福利迟缓,使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只有“痛感”,而无“快感”。“取之于民”部分,民众感受颇深;“用之于民”部分,却十分模糊。基于此,要消弭公众“税感焦虑”,一方面有赖于税收的高效宣传和公开透明,让每一项税种税目的开征,都被公民所切实感知;另一方面,更要改革税制,完善现有征管体系,强化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加快税负转换国民福利的步伐。

(湖北 邓子庆 读者)  

  • 责任编辑:林晨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