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监管的国际经验
m.folksfolks.com 2012-04-23 14:48 刘锐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西方国家没有事业单位这一称谓,但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市场化运营的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功能上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组织,如美国的准政府组织和政府性公司、英国的非部委公共团体、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加拿大的法定机构、部公司和皇家公司(皇家公司中包括博物馆、美术馆等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组织)以及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为了表述方便,以下除专门指称外,均称“事业单位”)。 立法先行,依法管理 西方国家对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的监管坚持立法先行原则,主要运用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行政审批来规范、监管事业单位及其资产,推动事业单位变革。事业单位的设立、改革,依据已经生效的议(国)会法律,有些国家甚至为每一个事业单位单独立法,以满足个性化监管的需要。比如日本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决定运用独立行政法人推动行政改革之后,首先出台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施行之法律整备法》等法律,而且每个独立行政法人设立之前,又专门为该法人单独制定个别设置法。新加坡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议会专门法令设立不同的法定机构,如会计和公司管理局是根据2004年的《会计和公司管理法》设立的。美国设立政府性公司必须经美国国会专案批准。 由于坚持议(国)会立法先行、自上而下逐级规范的制度建设思路,西方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构成以议会立法为主,注重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规定预算控制、年度财务报告、独立审计、信息公开等基本制度。如日本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包括《国有资产法》、《财政法》、《国库法》、《道路法》等特别法令,《有关国有会议场所及设施委托管理的特别措施法》、《国有资产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及一些具体管理规范。法国公共资产管理的法律除《公共财务总法典》这一基本法外,还包括《财务根本法》、预算法案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等,内容详尽、逻辑严密,涉及资产管理的每一环节。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如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规定了独立行政法人的设立标准、组织结构、监督评价等内容,在个别设置法中进一步限定了独立行政法人的业务范围和主管部委监督、参与的界限。新加坡法定机构的专门法规定法定机构的功能、权利义务、与主管部的关系、工作人员任命、财务要求和审计控制等内容。总的来看,通过议(国)会立法这种手段规范事业单位及其资产管理的优势在于:可以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合理配置责、权、利,解决监管体制和基本运行机制等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有效限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事业单位“内部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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