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
m.folksfolks.com 2013-08-05 18:07 来源:闽西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上杭法院向上杭农商银行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是龙岩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上杭农商银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5月,某矿业公司向上杭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200万元,期限3年。林某、吴某以其所有的两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矿业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农商银行于今年6月中旬向上杭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矿业公司与银行的借款事实清楚,抵押权设定意思表示真实,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遂裁定准予对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矿业公司对所得款项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特别程序。这是龙岩法院就该类案件作出的首例裁决。解决了以往抵押权人必须先行提起诉讼,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为当事人尽快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龙岩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介绍,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如需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如果债务人提起上诉,债权人又将面临另一个漫长的周期。如今,申请人可通过非诉程序进行申请,案件审限缩短为30天,且一审终审,极大地缩短了审理时间。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需缴纳任何诉讼费用,真正做到了省钱、省时、又省事。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适合特别程序。如果对借款关系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讯员 张丽姑 范文祥)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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