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入消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专家称存在误解
m.folksfolks.com 2014-03-13 15:36 蒋妍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专家质疑:配套制度待完善 参与新《消法》草案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此次草案中增设了“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实施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七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网购七天后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效防止消费者冲动购物。“网上只能看到图片,消费者点点鼠标就能买到东西。如果消费者在商家的促销手段影响下,一时冲动而交款购买了巨额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后如果退货或者退款不成的话,下一次再购物的时候就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但与此同时,也有专家对“后悔权”发出了质疑声。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制度行使后会涉及退货运费由谁承担,若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企业不愿意执行“后悔权”,甚至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得不到抑制。同时,“不宜退货”商品类别若不明确,执行会产生纠纷,甚至有人会以此架空“后悔权”制度。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朱永平指出,消费者不要对这个条款寄予多大希望,现在大家对这个草案存在着误解。其实在合同法里就对消费者购买到有瑕疵缺陷的产品的维权有相关规定,这次所谓“后悔权”的引入更多的是细则方面的发布。同时,朱永平表示,国人对于欧美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误解,即便在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这样的附加条款。“即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买卖双方由于退货引起的纠纷。”(中新网生活频道) |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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