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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纠纷多 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金钱物品是否都属于彩礼?

m.folksfolks.com 2015-10-19 11:01:5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19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李泗峰 本网记者 陈昕)近年来,因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归属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彩礼范畴与彩礼返还的比例。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3年3月1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相识,后双方保持联系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十一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订婚,后按照当地民间风俗于2014年农历十二月迎接新娘(被告)回家,宴请宾客,举行婚礼,但双方至今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为此支付被告聘金138000元、女方订婚宴费2000元、满堂红包及宾客红包18000元,手机一对3700元,原告另支出婚纱照6000元、迎亲车费2000元、满月2000元、婚宴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元。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陈某认为两人彼此之间性格不和,爱好不同,难以继续维持恋爱关系,陈某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事后,李某因彩礼返回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原告主张的订婚宴费、满堂红及宾客红包、婚纱照花费、迎亲车费、满月红包、婚宴费等均属为订婚、迎亲、筹备婚礼等必要支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原告方主张返还,于法无据,而原告给付的手机两部,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予,亦不需返还。被告方应返还原告方的彩礼金额: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未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但返还的数额还应结合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婚约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对解除婚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本案原告李某出身农村家庭,给付十几万彩礼及附带支出对于普通农村家庭来说并非易事。而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举办婚礼后同居的时间尚不足十日,时间之短定不符原告李某缔结美好婚姻的初衷。反观QQ聊天记录,被告陈某对于婚约的解除,过错程度大于原告李某,而其提供的照片却不足以证实原告李某在与其恋爱期间还与第三人交往的事实。综上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方返还原告方彩礼计人民币120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共同花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可见,只要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不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情况,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物品应当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因此,在实践中对以下情况不能视为彩礼返还请求的范围:(1) 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2)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3)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5)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以及骗取的财物。

责任编辑:陈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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