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龙岩频道> 社会> 正文

告担保人,要趁早!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人不担责

m.folksfolks.com 2016-03-15 10:09:33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来源:海峡导报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同学间借贷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债权人钱某为索讨6万元借款,不但把债务人罗某告上法院,还把担保人——罗某母亲黄某一块告了。近日,连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对此笔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罗某归还钱某借款6万元及同期利息。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何?

钱某与罗某系同学关系。因罗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钱某借款。2014年1月15日,罗某立下借条一张,言明向钱某借款6万元,定于2015年2月底前归还。罗某母亲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还款时间到后,罗某未还款。2015年12月30日,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判令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请求罗某归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有罗某提供的借条为证,罗某对此承认应该予以归还;涉及黄某对借款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担保方式的,按照法律规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还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规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李凌生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