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签订预售合同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m.folksfolks.com 2016-04-21 17:45:1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21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一房地产商在销售房屋中收了买房人定金2万元,因延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构成违约。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商双倍返还原告谢先生定金4万元。 家住乡下的谢先生准备在连城县城买房。2015年9月,他为预定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县城东边的一处楼房,向该公司支付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双方约定谢先生于同年10月8日前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谢先生按约提前一天到售楼处准备与某房地产商签订预售合同,但这天仅由售楼处工作人员作了合同会签记录和合同确认审核单,并说还不能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先请谢先生回去等通知。 过了几天,该房地产公司通知谢先生到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该份合同上公司却未签章,只表示以后会签章,让谢先生先回去。谢先生签完字之后,要求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首付款时,不知什么原因,却被拒绝了。为此他非常生气即与售楼处交涉,要求解决违约问题,因无法协商故谢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被告已适当履行定金合同的部分义务,双方载明拟定签约时间为10月8日,但该日原告未到被告处签约。后虽到被告处签约,但被告未盖章,合同未成立。因此,被告未违反定金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收受谢先生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当将定金双倍返还买受人。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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