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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

m.folksfolks.com 2016-08-26 17:37:03 李凌生 陈立烽 袁友凤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26日龙岩讯(本网记者 李凌生 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为威吓他人,上杭二男子持两把射钉器改制枪给自己撑场面带入小区,不料被民警查获,双双获刑。7月20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2015年4月19日晚,罗某、丘某等人在上杭县临城镇某小区沿街的饭店喝酒,期间,罗某与同伴因喝酒琐事与他人争吵后引发打架,同伴丘某安被对方群殴。对方人员离开后,罗某要求饭店经营人徐某对丘某安被殴打一事负责。徐某拒绝,罗某大喊“我有枪,我去拿枪”。

罗某随即叫上丘某一起到饭店对面其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从小车后备箱取出黑、白两把射钉器改制枪,并在小区大门口教丘某使用,装弹后用其中一把射钉器改制枪朝天发射一枪,引发“砰”的一声枪响。罗某携带钢珠、手持黑色射钉器改制枪,丘某持白色射钉器改制枪,往打架的饭店方向走去时,不料在饭店隔壁楼下遇见处理打架事件的民警。

罗某、丘某见到警察,立即往反方向逃跑,并丢弃各自所持的射钉器改制枪,其中丘某所持的射钉器改制枪在丢弃时发生枪响,后该枪支被民警寻获。

案发后第二天,罗某被抓获归案,丘某自动向派出所投案。经检验,其中一支射钉器改制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后检察院认为罗某、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丘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属共同犯罪。罗某、丘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其中刑法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为特别法条,对此,应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性。

鉴于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提醒:切莫“玩火”

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拥有枪支,但近年来非法由射钉枪改造成枪支的犯罪或非法持有射钉器改制枪的犯罪时有发生,法官提醒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也认定为枪支,因此切莫“玩火”,严禁非法持有、私藏射钉器、射钉弹改制成的枪支弹药,非法携带射钉器、射钉弹改制成的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更是做不得的事。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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