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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017-03-26 09:24:10  来源:闽西日报  责任编辑:叶同辉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通讯员 严纪轩)24日,市纪委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永定区湖雷镇深度村原党支部书记许镜书侵占并骗取新农村建设改厕补助款问题。许镜书在担任湖雷镇深度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伙同他人骗取改厕补助款共计106100元,其个人分得76100元。2017年2月,永定区纪委给予许镜书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长汀县羊牯乡吉坑村党支部书记刘启彪、村委会主任刘子建套取水毁道路修复项目资金问题。2015年,刘启彪伙同刘子建利用通过虚构工程的方式,套取水毁道路修复项目资金68563元,并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招待费、垫付群众个人社会抚养费和新农合保费等。2016年12月,羊牯乡纪委分别给予刘启彪、刘子建党内警告处分。

3、连城县庙前镇原民政助理员江初发冒领侵吞“五老”人员和优抚对象补助资金问题。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江初发在担任庙前镇民政助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冒领侵吞已故"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共计42848元。2016年12月,庙前镇纪委给予江初发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予以退缴。

4、漳平市和平镇和春村原村委会委员、妇代会主任兼报帐员郑淑芬冒领征地款问题。2012年8月,郑淑芬在担任和平镇和春村村委会委员、妇代会主任兼报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让其丈夫冒领他人的征地款29110元。2016年12月,和平镇纪委给予郑淑芬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的若干意见》(岩委〔2017〕23号),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查处力度,确保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通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专项巡查、重点监督”常态化、立体式监督检查机制,集中查处群众最关心、最迫切解决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频发,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处理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大点名道姓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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