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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依据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捐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社会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收藏来源不明、权属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或艺术品,杜绝产权不清问题。 三、接受捐赠范围和标准 1、有重要国家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的文物和艺术品 2、有福建地域文化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工艺美术等方面的典型文物; 3、能反映各地地域民俗特色尤其福建特色的民俗文化的历史文物及工艺品,具有较高的文化教育和鉴赏价值; 4、适当拓展具有收藏价值的藏品。 四、捐赠方式 藏品捐赠采用:以无偿捐赠方式 五、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由保管部与捐赠人进行对接联系。 2、根据我馆的接受捐赠范围和标准,初步选择符合要求的物品。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事宜,明确捐赠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及捐赠方式等问题。。 3、经馆务会研究,对拟捐赠品的内涵和价值进行考证和评定,确定是否对该捐赠品进行收藏。将捐赠资料上报馆领导签批。 4、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接收捐赠品,向捐赠者授予收藏证书。 5、捐赠品入库,办理相关入藏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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