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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福建民俗博物馆藏品征集与管理工作,保证藏品征集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年),结合福建民俗博物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征集定位与收藏范围: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福建省或全国的文物藏品,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工艺美术等方面的典型文物;优先征集能反映福建地域特色及民俗文化的历史文物及目前馆藏缺少的精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古籍特藏文献、非遗藏品、美术作品及文物藏品征集资金(以下简称征集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门用于省图书馆、省艺术馆、省美术馆和福建博物院、福建民俗博物馆征集古籍特藏文献、非遗藏品、美术作品及文物藏品的资金。 第三条征集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增加馆藏、监督问效的原则。在现有资金额度下,应着重于藏品质量的提高和种类的丰富,以增加馆藏量,征集单件,支付大额资金,应从严控制。 第四条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我馆“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成立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资金使用计划、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和评估、签订藏品征集合同、拨付征集资金、办理藏品点交入藏以及年终决算等全过程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报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九)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国有博物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条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民俗博物馆 2020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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