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如此之多的高尔夫球场土地是如何得来的呢?
《村民齐永文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经济合作社、北京银杏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009年3月7日,当时身兼赴任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经济合作社社长三个职务于一身的周瑞云组织全村党员大会,在会上,他宣布将本村437亩集体经营的土地承包给北京银杏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苑”)。承包的437亩土地,由两部分组成,大部分为原集体自留地,还有部分为2006年收回出租到期土地190亩。
当时就有村民反对,称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才能决定这件事情。“村民有权了解合同内容”。
但周瑞云在会上称合同内容没有必要让村民了解。会议解散之后,银杏苑就开始在承包地上施工了,村委会还协助该公司动员村民迁坟。村民们找到镇政府反映这个问题,镇领导表示不知道也并未批准上述承包合同,并责成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公布合同内容征求村民意见,在没有取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停止一切施工。
不得已,周瑞云将承包合同给反映问题的村民出示,看过合同的村民发现合同中的租金(1200元/亩)明显低于本地(5000元/亩)的平均水平,并且村民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承包期只剩余23年(至2027年12月31日止),但该合同的承包期限却是30年(至2038年12月31日止)。
村民又找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出面废除该合同,把耕地归还给村民,但镇领导表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镇政府管不了具体问题,有争议可到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村民败诉
2009年5月,齐少文等几名村民以“土地承包合同费用低、年限不合理”为由将经济合作社和银杏苑告上了法庭,但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1月,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少文等几名村民败诉。
在这场诉讼中,经济合作社辩称,与银杏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履行了法定程序,为有效合同。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对外签订合同。
经济合作社的理由是,2004年10月11日,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委文件,经济合作社召集全村农户召开土地确权分配会议,经全体农户同意形成《土地确权分配补充方案》,其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部分农户均不愿意种地,同意由集体统一对外分包、经营。其后,村民们按照该方案确定的标准,按年领取土地收益。
2008年11月,村集体经逐户确认,在超过一半的农户同意的情况下,与银杏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了土地承包金,发放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村民。
最终法院认定,起诉村民个人不是经济合作社与银杏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个人无权提出该合同无效之诉。且涉诉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经济合作社与银杏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召开了村民大会,并经过了2/3的村民同意,亦则不能代表其他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否定村民代表大会的意思表示,个人作为单个村民作为原告,主体不适合,故齐少文对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经济合作社、被告银杏苑的起诉应予驳回。
既然诉讼的路走不通,那只能找有关部门举报了。从2012年开始,周继生和其他村民们踏上了漫漫举报路。
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周继生举报的净山湖一事,2013年10月,昌平分局终于给出了回复。昌平分局在《关于北京银杏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回复》中写道,2008年9月,银杏苑分别租赁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大赴任庄村、赴任辛庄村的集体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2008年5月至2010年11月间,该局先后三次对银杏苑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2年12月28日对银杏苑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占用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没收银杏苑占用的小汤山镇大赴任庄村262.27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房、棚房、彩钢房及场地硬化等共计28000多平方米,罚款将近420万元;对占用规划农用地的,责令银杏苑退还占用大赴任庄村、赴任辛庄村966.6亩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该地上建设的高尔夫球场、球洞及场地硬化的地面,恢复土地原貌,罚款1500余万元。
昌平分局称,2013年5月,曾对银杏苑下发了《催告书》,7月,移交至昌平区法院。8月15日,银杏苑缴纳300万元罚款,昌平分局也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就回了这个函,然后又没有消息了。”周继生说,他又去了昌平分局,想问问“净山湖”为什么还在营业,对方的回复就是“自己没有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