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 针对保险市场普遍的“短钱长投”现象,保监会再出重拳整治。23日上午,保监会召集15家保险公司开会,下午则征求了另外15家外地寿险公司的意见,拟对保险公司开发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史无前例的严格限制。 保监会向相关机构下发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精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一)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二),在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计算方法、保险金额、万能险账户管理、退保费设定、利率、年金保险形态等多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的力度之大,规定之细致,前所未有。 征求意见稿一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护理保险产品,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满18周岁的,在保单签发后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后的整个保险期间内的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200%。 针对部分万能险变相短期理财功能不收取退保费用等问题,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保障成本收取风险保费;对于保险期限5年及5年以上的趸交人身保险产品,前三个保单年度内的退保费用不得为0%。 针对市场上居高不下的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3%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45%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审批。 征求意见稿二主要解决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与精算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科学合理设定保险期间,其中年金保险产品、护理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终身寿险产品保险期间应当为终身。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厘定费率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等精算假设,应当符合精算原理和经营实际,不得通过不合理的精算假设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