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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物院冬装馆服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6-08-04 15:17:40  来源:福建博物院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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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我院(即采购方)冬装馆服采购项目现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各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方案技术设计及报价。采购方将对投标资料进行评审,以确定中标方。

一、招标内容及各项要求

(一)、招标货物:冬装馆服一批。(详见 附件1:招标货物一览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生产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手段,较强的履约能力。

2、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装生产企业。谢绝代理商投标。

3、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需达到8000万以上(含8000万)。

4、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对原件进行核查,投标人都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声明、承诺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或承诺欺骗采购方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定标后,采购方有权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资料和说明进行实地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方的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中标后或签约时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承诺以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方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如有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因追索该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采购方有权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法递补中标人,以此类推。

(三)、技术及服务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原厂全新原装品牌货物,符合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必须对公告中的质量、规格、技术、服务等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完全符合或优于公告要求。

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均须为用户量身定做,中标人须按采购方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供免费上门量体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中标人须完成上门量体工作。

3、量体结束后40日内,货物须全部交付验收。

4、本次采购货物数量均为估算值,因人员变动,实际订货数量可能在±20套内调整,以合同为准。

5、中标人与采购方签订各项供货合同后,必须自觉履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其投标文件承诺,做好服装的生产、运输、售后服务等工作。中标方应根据采购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送货物,对质量不合格的服装在3天内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包装、运输等一切费用。

6、本招标文件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格中。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含货物制造、包装、运输、采购保管、产品检验检测、税收以及售后服务等费用),除采购方提出更改外,其他所有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7、采购方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标,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不能限制采购方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8、招标文件中所述条款,应视为保证涉及采购方所购货物及服务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9、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采购方可追加订货,中标供应商应按原质原价供货。

10、服装包装及运输

l 包装要求:配防尘套袋。

l 量身定做的服装外包装上必须注明单位、姓名、服装号码、数量等相关信息,并按采购方要求进行装箱。

l 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与采购方做好服装移交验收工作,运输移交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188000 元 (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元整)。凡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五)、验收标准及方式:

1. 货物全部交货后,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包括环保标准)等验收,如有矛盾,以其中最高要求为准。

2. 为确保服装制作的质量,采购方有权到生产车间实地检查产品制作情况,采购方可委托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派代表驻厂对中标方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送交采购方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若检验报告与样品、标书技术参数要求不符,采购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至中标方提供的货物合格为止,对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3. 采购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服装的质量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中标方提出,并有权退货或部分退货,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4. 货物须经生产厂家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 验收时,先抽验本批量的3%;若发现其中有不合格产品,再抽取本批量的8%进行检验,当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含环保达标)水平的产品数量超过抽检总数的5%时,整批货物视为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提出退货。

6. 中标方应在接到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后3天内给予答复,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须经采购方确认后,再负责实施。

7. 货物送达后,由采购方进行验收,若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货物,采购方将拒绝接收,并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处理。

8. 中标方如有调换产品,减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串通、贿赂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一经查实,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采购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 严禁分包、转包生产,如发生前述情况,终止合同执行,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全部货款损失。

10. 货物经双方最终验收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六)售后服务要求

1. 质保时间:两年,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质保期内,供货方应存有充足的布料,对非人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修复。

2. 货物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含不合体、质量问题的免费包换)。对试穿时发现不合体的服装,须在3日内予以返修,无法返修的,须于10日内重做。

3. 各投标人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的售后服务承诺。

4. 每套服装需备有备用扣2枚。

二、投标相关情况

(一)、投标材料要求:

A、投标人须编制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必须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须加盖骑缝章或逐页盖章并在封面加盖公章,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未按此规定编制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无效。请在投标材料外封口处加盖报价人公章。

1、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保证书

(2)、投标报价表

(3)、货物说明一览表

(4)、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文件[含年检合格的以下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授权书(需有法人代表签字)、近一年依法纳税记录、近一年相关业绩情况及产品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文件]。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材料恕不退还。

(6)、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承诺书

(7)、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投标样衣的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全部货物的样品各一件,并提供样衣面料、辅料详细清单一份。样品须与投标文件一同送至指定地点,并填写“投标方文本记录表”。逾期未送达的样品(以记录表上时间为准)以及未安装完毕的样品不予接受。

若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技术部分不得分;样品提供不齐全的,技术部分将扣分;

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方封存保留作为验收样本,若所提供实物与样品不符,则采购方可要求退货且有权要求中标人按合同规定进行赔偿,或采购方将暂时使用中标人提供的与样品不符的货物,直至中标人重新提供与样品相符的货物为止,对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二)、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于2013年11月4日( 周一)15:00—17:30(北京时间)将密封的报价文件送至采购方(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96号福建博物院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并填写“投标方文本记录表”。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三)、开标时间:

2013年11月5日(周二)9:30时,请各投标人于9:15分前到达。开标时,由采购方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现场验封、开封,并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案进行评审。

(四)、开标地点:福建博物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五)、评标方法:由采购方评标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

附件2: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通知中标时间:2013 年11月5日12点

(七)、签订合同时间:2013年11月15日前。

(八)、交货时间:量体完成后40日内。

(九)、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所有货物经最终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付款前,中标方须先提供正规发票,否则,采购方有权拒付。

(十)、如果中标方未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中标方承诺承担如下责任:

1、如未按时交付使用,每逾期1日,中标方需要赔偿采购方货款全额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采购方解除合同的,中标方需要赔偿采购方重新招标支出的费用以及购买相同产品多支出的金额(如有)。

2、如在质保期内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保修义务,中标方需赔偿采购方自行支出的维修及采购费用。中标方未履行保修义务达到3次,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产品。中标方需退还全部货款及采购方支出的维修及采购备件费用,且赔偿采购方重新招标支出的费用以及购买相同产品多支出的金额(如有)。

(十一)、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福建省文化厅、福建博物院监督部门

(十二)、联系人: 卞艳玲 0591-83757670

福建博物院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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