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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4〕43 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 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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