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德市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委,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特制定《宁德市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宁德市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 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公益广告管理工作。通过统筹各类宣传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宣传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企业力量共建社会宣传媒体,不断丰富宣传思想工作载体的多样化,进一步弘扬正风正气,激发奋进力量,为全面实施“一二三”发展战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奋力夺取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新胜利,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工作原则 公益广告应当突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不断提升公益广告正面宣传的效益。 一要在社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围挡等广泛展示,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显著位置持续刊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风尚有机融入各类生活场景,形成规模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二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鲜明的价值导向,能够打动人心、浸润心灵,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三要充分运用各种文化样式和表现形式,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创作,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贴近生活、导向鲜明、新颖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自创公益广告。 四要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五要区别商业广告。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2)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3)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4)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5)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6)不得有歧视、贬损、排斥或不尊重女性和其它社会群体的内容或成分。 三、职责分工 建立由市文明委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市文明办负责全市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市创城办负责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广告事项的统筹协调,指导两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创城公益广告刊播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公益广告悬挂审批和重点路段、重要道口、大型LED屏等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将法治主题公益广告刊播纳入普法考核验收,推动普法单位落实普法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酒店、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受理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的备案。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加油站点等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大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公益广告刊载(播)的指导和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城区路名牌灯箱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管理。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的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企业、重点网站(政务类、新闻类、商业类)及“两微一端”新媒体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公益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打击。 市通管办牵头,中国电信宁德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德分公司负责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公益广告刊载(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委宣传部牵头,闽东日报社、宁德电视台、宁德人民广播电台负责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蕉城区委宣传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指导协调辖区内行业窗口和居民小区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市文明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宣传安排 (一)公益广告类型 1.指令类:主要围绕一定时期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全市中心工作等上级指令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益广告宣传主线,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开展公益广告宣传。以传播中国梦为核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 3.城市形象类:以宁德城市形象、城市精神、社会管理、城市文化、先模人物等为内容,开展宣传宁德形象、展示宁德风采的重大主题活动。 4.生态文明类:重点围绕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循环利用、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内容开展公益广告专题宣传。 5.公共服务类:从公众视角出发,选取群众关注的、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广告主题开展宣传,包括精准扶贫、法治宣传、廉洁勤政、志愿服务、敬老助老、文明旅游、勤劳节俭、公共文化、卫生健康、人口计生、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爱心救助等。宣传要接地气、近民心,在潜移默化中增进社会共识,传播文明、引领风尚。 6.应急类:主要围绕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宣传。 (二)主要宣传媒介 1.报刊类:《闽东日报》《宁德晚报》等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市直各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2.广播类:宁德人民广播电台每套电台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 3.电视类:宁德电视台每套电视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4.网络类: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在首页固定位置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重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要在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定期推送传播,进一步扩大传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5.手机类:全市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运用短信、彩信、彩铃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将指定的公益广告内容免费发送至本网用户,运用彩信等产生流量的发送方式,可在征得用户同意后进行发送,每月不少于10条。 6.社会媒介类:①主要街道每隔200米至少有1处能够看到的公益广告,50%以上的公交车站设有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学校、医院、社区(小区)、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银行网点、(邮政、移动、电信、联通)营业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政务大厅、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公共广场、公园景区景点显著位置有公益广告景观小品。②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墙体面积的30%,文字类公益广告留白处算入公益广告展示面积。③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或车厢内展示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 五、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类媒体要切实提升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保障,推动宣传工作的常态化、长效性,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2.精心组织实施。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通过企业冠名、公益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公益广告资金;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相互融合,相得益彰的刊播形式,如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3.加强指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和重点任务,对各自管辖的行业、单位、区域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共同做好市区公益广告宣传,营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浓厚氛围。同时,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级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随机抽测,公益广告宣传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广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