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明委,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主动适应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将调整充实后的《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及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工作要求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适用于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要部署、总结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以上,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 (二)签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三)批示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请示; (四)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或由地方、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 (五)应邀参加同级直属部门和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代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表意见或讲话; (六)听取或接受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七)负责承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六)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 (七)完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五章 成员单位责任及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情况,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末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问题; (二)针对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党委政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五)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职工素质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经常开展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积极参加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委办公室:发挥市委办公室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党委综合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三服务”工作,树立良好公仆形象;做好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抓好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统筹做好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服务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以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等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进民生福祉,社会和谐;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督促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建议件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室:发挥政府办公室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政府综合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的“三服务”工作,树立良好公仆形象;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交办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对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市政协办公室: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坚持履职为民的参政理念,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坚持服务为民宗旨,进一步关注民生,推动改善民生;积极组织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提案,加强督办落实;定期组织政协委员视察、督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宁德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发扬双拥共建工作的优良传统,组织协调好驻宁军警部队之间的关系,搞好部队自身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驻宁部队积极参加地方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积极参与地方抢险救灾、扶贫助危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组织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加强全民国防知识宣传教育,巩固提高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 (六)市委组织部:落实好《宁德市贯彻落实<2019-2020年福建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挂钩;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党员报到服务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推荐评选,在广大公务员中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七)市委宣传部: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规划,制定有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重大工作。统筹协调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工作;做好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形势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民族精神教育、青少年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梦的学习宣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闽东之光传播开去,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把握正确导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创建活动;切实抓好宣传思想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四力”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弘扬“闽东精神”,营造良好思想政治氛围。 (八)市委文明办: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要点和各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农村精神文明创建,培育文明乡风;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规划、部署宁德市本级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具体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宁德市本级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开展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组织总结交流、宣传推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经验和做法,调查研究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协调、经验推广及培育先进典型,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工作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协调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检查、经验推广及培育先进典型;协调指导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负责市文明委的文秘、会务工作,完成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闽东日报社: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宣传任务,确保舆论导向正确;负责编排好《闽东日报》和全市重大信息公布,及时报道国内外重要新闻;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宣传力度。 (十)市委统战部:推荐党外人士担任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工作专家,发挥他们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十一)市委政法委: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认真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平安宁德”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综治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建立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针对治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指导、督促建立多层次的治安、民调防范网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抓好市直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文明机关创建,参与指导市直机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庆“七一”等活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从政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水平,塑造市直机关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文明服务的新形象,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十三)市委编办:负责制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科学配置各部门的职能;加强精神文明干部队伍建设。 (十四)市发改委: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加强评估调度;对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程及时立项,并大力推进;积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诚信经营示范街”创建活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市财政局:继续抓好各项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以文补文”、“各业助文”的活动;大力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列入财政供应范围的文化设施,在预算内给予经费保证。 (十六)市民政局: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切实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完善慈善机构,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倡导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依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违法活动;做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倡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加强救助站、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各地加强殡葬管理,优化殡葬服务,推进丧俗改革。 (十七)市工信局:抓好市属工业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总结推广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引导企业家提升综合素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负责指导企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协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探索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手段和途径;指导开展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九)市住建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负责房建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道路主次干道及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夜景、环卫基础设施等建设,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物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指导实施。加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文明行业创建,推进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二十)市人社局: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结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预防专题宣传活动等,加大对劳动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工作者等的普法力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实施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预防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形成以就业创业促进发展的良好格局。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功能。 (二十一)市农业农村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针,统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明新风进农家”活动,以整治农村“脏、乱、差”为重点,统筹推进以“一革命四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文明新风;积极组织农民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多为农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组织和指导城市牲畜屠宰场建设,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市文旅局: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报道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曝光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指导各地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强化对文化市场的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整顿、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加强对图书、电子、音像等出版物及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建立健全“扫黄打非”长效机制;抓好文艺精品创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的文艺作品;强化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具有地方和时代特色的大型群众性节庆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健全和完善基层文化网络,稳固农村文化阵地;加强对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满足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组织开展一系列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倡导文明旅游理念,共同营造欢乐祥和、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指导实施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建设,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社区健身设施;指导基层抓好体育队伍管理,健全各级体育组织网络,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二十四)市市场监管局: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广告监管,净化广告市场,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欺诈、走私贩私等各种违法行为,热心为企业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主动服务企业,促进市场主体增量、规模扩大和产业升级;组织开展本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二十五)市卫健委:以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为主线,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和婴幼儿托育服务,加大扶助力度,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实施无红包医院,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购药贵问题;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卫生防疫及保健知识的普及教育,促进人民群众卫生习惯的养成和保健意识的增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加强卫生法治建设和卫生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经营性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全市人民的健康权益;健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严格执行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二十六)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管理城市;监督、指导市容市貌管理(占道经营、沿街商铺出店经营、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建筑垃圾、乱喷涂乱张贴、私拉条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建筑渣土“滴、洒、漏”、油烟直排等行为),推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主次干道路面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加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八)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能,全力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整治治安、交通中突出问题,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文明交通行动,提高快速反应和社会面控制以及各类治安灾害事故防控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整治、“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等活动;创新服务民生举措,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户籍、出入境、交通等方面制定和实施各种便民服务措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警务工作改革,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二十九)市总工会: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对职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和表彰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利用行业各种载体,积极组织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三十)团市委: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踊跃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向上向善好青年”评选等道德实践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新风,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切实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作用;发挥青年创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努力提升青年企业家素质;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十一)市妇联:组织各界妇女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宣传和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妇女移风易俗,抵制买卖婚姻、婚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组织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巾帼文明岗”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协调推进家长学校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市科协:通过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等科普活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持续提升未成年人科学素养。 (三十三)市社科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课题研究规划,收集、整理精神文明创建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和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工作。 (三十四)市残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宣传贯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动员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协调落实针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三十五)市文联:组织开展文艺创作、展览展示、学术交流,主办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艺活动;协同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文艺界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开展同省内外、港澳台文艺界的联系和交流,宣传优秀的传统文化。 (三十六)市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对青少年进行党史、国史,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制教育;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积极参与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关爱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爱服务;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教育下一代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六章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 市文明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全面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制定了长期的和年度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是否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完成市文明委部署的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风景旅游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 (二)是否做到一把手负责制,一班人两手抓,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之中; (三)各成员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较好地发挥了带动和示范作用,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否按规定和制度办事,规划和工作安排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总结了典型经验,并进行推广,有何效果; (四)是否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否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并认真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五)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政策、规章以及制度,是否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是否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 (六)成员单位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否存在不落实的问题,是否积极参加市文明委和市文明办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市文明委对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情况的考核办法。 (一)实行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汇报制度。原则上成员单位每半年就文明城市创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汇报或书面汇报,由市文明办汇总报送市文明委领导; (二)每个成员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要向市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三)市文明委通过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同时组织力量,深入成员单位或其基层单位了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意见,以市文明委会议或市文明委文件等形式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不能尽职尽责、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提出批评,对不开展活动、不履行职责的,将提请市委、市政府调整文明委成员职务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文明委、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调整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文明委的设置和调整,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文明委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文明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由文明委负责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