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 私吞巨款被判贪污
2012-09-25 09:35:54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
供销社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私拿公司款项40余万——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是贪污! 因侵吞公司款项40余万元,8月中旬,山东省滕州市泰丰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原出纳员黄友亮,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黄友亮贪污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这是因为他的身份特殊。 “黄友亮是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他触犯的罪名是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9月19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承柱对记者说,黄友亮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人员贪污案。 不是职务侵占是贪污 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在阅完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的黄友亮案卷宗后,滕州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庆伟脑海冒出了一个问号。 案卷材料显示,2009年7月至9月,黄友亮利用工作便利,直接将泰丰公司资金20余万元用于还贷款。2009年10月下旬,他再次提取泰丰公司账面余额20余万元后仓皇出逃。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徐庆伟在认真阅完案卷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后,发现泰丰公司为国有事业单位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出资参股的企业,黄友亮是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干部,在泰丰公司担任出纳是供销总社统一调整安排的工作,在企业中从事的是公务。 徐庆伟仔细查阅了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徐庆伟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黄友亮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定性不准,应认定为贪污。滕州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认可了徐庆伟的审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
相关阅读:
- [ 09-21]利用学校扩建捞地皮 中学总务主任获刑
- [ 09-21]法庭认定贪污66万 吐鲁番公安局原局长获刑11年
- [ 09-21]新疆吐鲁番公安局原局长涉嫌贪污获刑11年(图)
- [ 09-20]崔世安说澳门将逐步把廉政文化植根到日常生活中
- [ 09-20]前调查局长叶盛茂与扁划界限 “没想到他贪污”
- [ 09-20]新加坡成功打击贪污四要素 给予公务员合理报酬
- [ 09-19]黄金存折洗钱 前消防署署长黄季敏密室藏赃款
- [ 09-19]爱黄金成痴 前消防署署长黄季敏贪污金额持续飙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