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 私吞巨款被判贪污

2012-09-25 09:35:54 卢金增 何荣臣 杨文强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身份”认定一波三折

“我早已和供销总社脱离关系,而且我工作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债务缠身才不得已将公司资金进行使用,均用于还债。”案件移送检察院反贪局后,黄友亮一再声称自己仅仅是挪用资金。

办案检察官迅速赶到滕州市供销总社和泰丰公司进行调查,查实黄友亮中专毕业后考入滕州市供销总社,为供销总社统一管理的人员,并进一步证实了泰丰公司是滕州市供销总社参股的企业。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反贪部门将此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然而,由于滕州市供销总社多年来只对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印发任命文件,对于黄友亮的任命没有书面文件。当此案开庭审理时,黄友亮及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声称“本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公诉人,徐庆伟出具了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说:“我们综合各方的证明和滕州市供销总社的一贯做法,即一般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不出任命文件,从而认定黄友亮属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黄友亮是被滕州市供销总社派遣到参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公务行为,他完全是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作案的,且作案后出逃,存在贪污的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黄友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