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男子自学考驾照被拒 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2013-01-28 06:49:01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 车管所的做法合法 “快报法律大讲堂”专家顾问、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车管所拒绝小苏的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他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简单来说,交管部门对驾驶培训有资格管理,而目前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私人教学是不合法的。所以,自学目前不被允许,申请人只能先到驾校接受培训。 但他也指出,既然法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本意是社会化竞争,驾驶培训者不该只有驾校,还应当包括个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 建议放开驾培市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基本同意刘小冰教授的观点,“申请人必须通过驾校培训”这一规定不太合理,“不光驾校可以培训,有资质的私人也应该被允许从事此类培训。”一方面,现在学车的需求大,另一方面驾校资源紧张,又出现了涨价。政府为了方便管理,不愿意放开市场,顾大松认为政府这种“慈父”思维,长久下去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自己的担子越来越重。他表示,政府应当让市场发挥功能,让市民多几项选择,“也不见得放开市场,大家都不去驾校了。”他认为,这样反而会促使驾校参与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 相似案例有赢有输 深圳案例:原告胜诉 2007年,因车管所要求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 法院审理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本案中,车管所依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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