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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鼓励救人: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2013-02-25 16:03  羊城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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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报道: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仅十五条、千余字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提请初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表示,该草案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明明好心救助他人,却被反咬一口成了侵害人,这是当前许多人不愿意施救的主要顾虑。《条例》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如果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能排除有些情况下被救助人的险情是救助人造成的,因而一概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合适?

深圳市政府认为,实践中被救助人遇到的险情的确存在既可能是救助人造成,也可能不是救助人造成的两种情况。但如果一概规定对救助人适用有过错推定原则,则显然不利于鼓励人们对遇险人实施救助,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遇到险情急需得到援救的人的利益保护。因此,草案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救助人是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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