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鼓励救人: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
2013-02-25 16:03 羊城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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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救助人提证据合理 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被救助人遇险时往往难于保存和提供证据,让被救助人提供证据是否公平合理。深圳市政府表示,接受救助的被救助人是受益人,如其认为对其提供救助的人对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行为也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行为,不需要由救助人自证无过错。 如果出现救助不当造成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救助人被要求赔偿,这也是就助人的后顾之忧。针对此情况,《条例》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常注意义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时绝大多数人能够注意到的义务,其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个案实践予以掌握。 《条例》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新闻 虚假材料申请房产登记,最高可罚三万元 羊城晚报讯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房产登记中造假现象日益凸显,深圳市将增加对以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处罚。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中规定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规定,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各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关联性;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与申请文件所证明事实的一致性等多项内容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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