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授权发布)吴邦国说,五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人大工作
2013-03-08 21:53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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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举债融资不规范、不少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等问题,我们及时提出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国务院于2010年12月部署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并在2011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常委会汇报了专项审计情况;与此同时,我们就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抓紧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地方各级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能打赤字。 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一些地方县级财政困难,2008年常委会在审查中央决算时提出,要力争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随后,就这个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并在2012年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2008年5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按照中央部署紧急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专题汇报,根据特事特办原则,立足灾区实际需要,建议动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全力支持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共克时艰,并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在总结抗震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作出重大修改,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法律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并在认真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基础上,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还分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给予批准或备案。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确保了“一国两制”方针贯彻落实,确保了两个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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