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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指望房产税降房价不现实 和土地出让金不重复

2013-03-09 09:57  王敏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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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

出让金不重复

《中国企业报》:不少人认为,民众在购买70年产权的房子时,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再交房产税会有重复征收问题,而且不少专家学者都将这作为反对房产税的理由。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贾康:如作理性讨论,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无法成立。

土地使用费是地租,在原理上,是国家依据土地终极所有权的经济权利,成为地租的收取者。但是在地皮之上的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在保有环节的税收,其原理上所相关的权力是政治权力,即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在立法授权下强制地征税调节。这两者之间是可以并行不悖、合理协调的,不是非此即彼、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

问题的关键不是重复不重复,而在于重复搭配得合理不合理。 “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至于具体启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的话,可以考虑采取“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区别对待,在税负上作出必要的差异化,调节“出让金生成机制”前后变化带来的价位差。

《中国企业报》:那么,您觉得房产税改革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贾康:从服务全局的角度来讨论房产税改革,有几个重要着眼点:一是房地产调控新政怎样具备应有的长效机制与制度建设方面的贡献。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强大发展引擎和动力源,但要严防这一支柱产业产生偏差以及这种偏差造成对全局的负面效应和对业界健康发展形成杀伤力。

二是房产税改革一定要和深化分税制改革形成密切配套。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实行而至今尚未真正在省以下落实。党的十八大非常明确地提出加快财税改革,也非常明确地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就是地方需要大力培养的未来(哪怕是二、三十年后)地方主力型税种之一,这是加快和深化财税改革必须包含的眼光远大的重要考虑。

三是在当下从决策层到老百姓人人关心的收入分配方面,房产税能够加强调节和有利于化解收入分配格局中和重要环节上越来越突出的矛盾,如收入差距的扩大、分配过程中联系财富存量的调节机制的缺失等,房产税具有优化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经济杠杆功能。

当然,单一的一个税种不可能是万能的。一定要在顶层规划之下考虑方方面面的事项,很多点合在一起通盘协调,才是一个顶层配套部署。但我们显然不能因为房产税不能单独解决全局问题而否定它。记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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